1.选址符合城市总体规划或者村镇建设规划,符合环境功能规划、土地利用总体规划要求;
4.排放污染物不超过GJ和省规定的污染物排放标准;
6.涉及水土保持的,出具水利行政主管部门意见;涉及农田保护区的项目,出具农业、国土行政主管部门的意见;涉及水生动物保护的,出具渔政主管部门意见;涉及自然保护区的,出具林业主管部门意见。
6.涉及水土保持的,出具水利行政主管部门意见;涉及农田保护区的项目,出具农业、国土行政主管部门的意见;涉及水生动物保护的,出具渔政主管部门意见;涉及自然保护区的,出具林业主管部门意见。
5.环境技术中心对项目出具的评估意见(需公众参与的项目);
6.涉及水土保持的,出具水利行政主管部门意见;涉及农田保护区的项目,出具农业、国土行政主管部门的意见;涉及水生动物保护的,出具渔政主管部门意见;涉及自然保护区的,出具林业主管部门意见。
1.申请单位(个人)按照项目环境影响评价等级,到县环保局环审股提交申请材料;
3.经环保局专题审批会,对项目作出审批或审查意见。
(一)申报材料不齐全的,当场告知由其或补齐后再受理;
1.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的建设项目自受理之日起60日;
2.编制环境影响报告表的建设项目自受理之日起30日;
3.填报环境影响登记表的建设项目自受理之日起15日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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