答:从产地、种猪场、种猪品种三个方面对引种进行要求。
1、对产地的要求
(1)应为非疫区;
(2)种猪应在从拟引进的种猪场出生或至少在该场饲养了6个月以上;
(3)引进的种猪应附带当地官方兽医签发的检疫证明和非疫区证明。
2、对种猪场的要求
(1)具有省级以上人民政府畜牧行政主管部门核发的《种畜禽生产经营许可证》,许可证在有效期内;
(2)具有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发的企业法人《营业执照》,并在有效期内;
(3)种猪必须来源于国家确认的国内外原种场;
(4)具有独立的育种场所,完整的引种、育种资料和记录;
(5)具有明确的选育目标和群体规模;
(6)种公猪按保种或选育要求不得少于6个家系,系谱清楚;
(7)种猪场应达到相关的国家标准、行业标准或者地方标准;
(8)有相应的畜牧兽医技术人员。
3、对种猪品种的要求
(1)主要特性、特征明显,生产性能优良,遗传性状稳定,与其他品种有明显区别;
(2)品种数量及结构达到品种要求标准;
(3)须经畜禽良种登记和生产性能测定;
(4)须随带加盖种畜生产单位公章的《种畜禽合格证》和种畜系谱;